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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业务招待费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2008/11/03 | 编辑: | 【 】【关闭

所内各职能部门、研究室、课题组:

接北京地税局通知,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及《所得税实施条例》,自200811日起执行。

 新的《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确认属于应交流转税范围的收入总额的5‰。对业务招待费中的40%部分,及按照业务招待费60%计算仍超出当年确认属于应交流转税范围的收入总额的5‰的部分,将按照25%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于每年度年底进行。

希望各职能部门、研究室、课题组在开支业务招待费时给予充分注意。

 特此通知

 

                         财务资产处

                      2008年10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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