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内各职能部门、研究室、课题组:
接北京地税局通知,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及《所得税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新的《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确认属于应交流转税范围的收入总额的5‰。对业务招待费中的40%部分,及按照业务招待费60%计算仍超出当年确认属于应交流转税范围的收入总额的5‰的部分,将按照25%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于每年度年底进行。
希望各职能部门、研究室、课题组在开支业务招待费时给予充分注意。
特此通知
财务资产处
200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