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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议费管理及会议定点“的通知
2007/12/26 | 编辑: | 【 】【关闭
关于“会议费管理及会议定点“的通知
  接中国科学院转发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号)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7-2008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07]1号)文件,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全文详细内容请到网上查询。现将其中的主要内容摘抄如下:
  1、凡在京召开的各类会议(不再划分2万元以下及2万元以上会议)均应遵守以上文件规定的会议费开支标准。除在本所举办会议外,凡需要在所外场所举办会议,均需到会议定点场所或在我院经批准的内部会议场所范围内确定会议场所。
  2、会议费开支标准
  一类会议是国务院批准的、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我所主办的会议大部分属于三类会议。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费用合计
  一类会议  400
  二类会议  300
  三类会议  260
  3、定点会议场所
  我院内部会议场所:北京博思园客座公寓有限公司、北京物科宾馆、中国科学院中国遥感卫星地面站客座公寓、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待所、北京空间会议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中标单位:可以登录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查询。
  4、会议费报销
  在本所举办会议,报销办法与以前执行的办法相同,开支标准遵守以上规定。
  到所外场所举办会议,报销时应将会议预算、会议定点场所开具的发票、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定点电子结算单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未附电子结算单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本规定自2007年4月起执行,请大家自觉遵守。  
  谢谢合作!                               科技处、财务资产处
                 2007.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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