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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情况的通知
2007/12/26 | 编辑: | 【 】【关闭
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情况的通知
所全体职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主要内容告知大家,以便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
  一、年所得达到12万元收入的纳税人,无论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交纳了个人所得税,无论代扣代缴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其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无论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日常自行申报,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
  二、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应准确、完整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将从申报表中取得有关个人身份信息,纳税人可不再单独报送身份证复印件。
  三、纳税人可分别采用以下几种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可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直接办理纳税申报。包括自行网上申报和集中代理网上申报。
  2、邮寄申报:可采用挂号信函方式进行邮寄申报,采用邮寄申报方式的,应在信封上注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字样。
  3、到主管税务所直接申报: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所或纳税服务大厅等场所办理直接申报。
  4、委托申报:纳税人可将工资、薪金收入和其他性质收入合并后,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任职受雇单位财务人员代理纳税申报,但要签订书面授权委托书以留备查。
  四、欲知详细内容,可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查询。
  我所职工如有需要委托财务资产处代理申报的纳税人,请于 2007年 1月31日前,按规定与财务资产处签订书面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相应的纸质及电子版报表,并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报表可以登录www.tax861.gov.cn网站下载。
  联系人:财务资产处卢德昆
  电话: 64837645

             遥感所财务资产处
              200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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